10.3969/j.issn.2095-4379.2019.22.004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当事人适格问题浅析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新型的社会关系逐步增多,同时,对于社会关系的破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由此对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平衡发展的价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生态环境破坏、消费者权益侵害为典型,对此类新型侵权行为的立法规制及司法救济探索在我国有序开展.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典确立公益诉讼,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程序,我国在尝试中取得公益诉讼的进步.本文列举该制度的实践表现,运用思辨式论证方法,尝试找寻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的理论正当性所在.最后以理论引入式分析为基础,提出立足于理论支撑的立法及司法构建模式——修改及创制相关法律规范,完成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法治化运行.
检察院、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
2019-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