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21.052
论损害担责原则的正当性
2014年修订后的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损害担责原则,从实体法的层面承认了损害担责原则的强行法地位,环境保护损害担责原则的制度化规定对加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提高国家环境保护能力有着重大的意义.生态环境保护与《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原则不同,环境保护的损害担责原则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与传统的民事责任不同,具有专属于环境保护法的特殊性.因此,《环境保护法》所明确的损害担责原则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应当从多个方面对其进行贯彻落实.
环境保护、损害担责原则、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D922.68(中国法律)
2019-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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