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20.015
论立法商谈理论的本土化困境
立法商谈是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范式的主要内容,通过第一阶段公共领域的商谈,将公众意见与商谈结论上升到第二阶段的议会商谈,最终产生合法之法.我国现行立法机制运作程序,商谈理论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行性,但现阶段仍然存在大量问题,具体包括立法权归属不明、程序设计不成熟、主体资格难以确定三个方面.通过衡量实际国情,结合立法协商的实践经验,本文从建立初级商谈模式、提升参与者素质,并选取特定地区作为试点的思路出发,试图为加快立法商谈走出本土化困境、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新思路.
立法商谈、交往行动、商谈主体、公众参与
D920.0(中国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法律论证逻辑在建设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的应用研究16SFB5004
2019-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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