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19.010
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认定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最早出现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qq语音等对民事诉讼查明事实正确决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通过对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这一电子数据的种类为切入点,围绕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认定,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厘清证据形式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对于证据证明资格的重要性,以此为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聊天记录、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资格、证明力、司法实践
D925.1(中国法律)
2017年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移动医疗法律监管及患者权利救济201710368156
2019-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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