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19.19.010

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认定

引用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最早出现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qq语音等对民事诉讼查明事实正确决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通过对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这一电子数据的种类为切入点,围绕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认定,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厘清证据形式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对于证据证明资格的重要性,以此为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聊天记录、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资格、证明力、司法实践

D925.1(中国法律)

2017年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移动医疗法律监管及患者权利救济201710368156

2019-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7-28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9,(19)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