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18.096
论私人监控在公共区域的使用 ——兼评(2018)京02民终某案
国家出于公共安全管理之需,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逐渐被民众接受.但能否在公共区域安装私人监控,我国尚无明确规定.当公权力无法救济时部分民事主体会选择如安装监控等私人救济方式导致了公共利益保护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本文探讨私人监控在公共区域使用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其法律问题并提出可行建议.笔者从颇具代表性的(2018)京02民终某案着手,结合近几年各地类似案件的不同判例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结论.
隐私权、公共区域、私人监控
D923(中国法律)
2019-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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