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18.001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实质性要件 ——基于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评析
目前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案件中运用越来越广泛,但在司法实务中也普遍存在应当对什么案件适用、适用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惩罚性赔偿被运用于食品安全领域主要是基于其补偿、制裁、遏制、激励四个功能,在此基础上,理论界对其适用标准主要有"侵权责任说",即惩罚性赔偿应以损害结果的实际存在为要件,与"全面责任说",即惩罚性赔偿可以以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为基础两个看法.本文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但书中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标准"两个概念的使用,仍然不能较好地解决实务中适用混乱的问题,故而要在食品安全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宜以"食品安全"为实质性要件,并辅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工具来进行判断,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适用的不规范性.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
D922.16(中国法律)
2019-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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