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16.057
论《民法总则》第184条的免责范围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一经出台,就引起了学界和社会上的强烈反响.一方面,第184条作为中国式好人法,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紧急救助人的后顾之忧,但另一方面,对救助人一概免责显然有违基本法理和社会常识.因此,应在借鉴比较法的经验基础之上,对民法总则第184条进行限缩解释,对紧急救助人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形不予免责.
自愿紧急救助、过失、免责
D923(中国法律)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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