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16.043
论电子合同数据电文的形式问题
现代社会,数据电文电子合同因其高效便利性,已普遍进入日常交易生活.然而,数据电文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颇有争议,尤其是将数据电文形式与书面形式做对比时.本文赞同一种解决方式:将数据电文形式独立出来,并且通过功能等同原则,即当数据电文形式能够起到和传统书面形式同样的功能时,在法律上赋予数据电文形式和传统书面形式同样的效力.
数据电文形式、信息符号、载体、功能等同原则
D923.6(中国法律)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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