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15.107
浅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查工作的特征转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确立,对我国法治化进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以审判为中心,其意在强调侦查、起诉、审判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并不是弱化哪一方的作用.作为以往“侦查中心主义”核心的侦查机关便成为审判中心主义首要适应者,而要适应这一变化就必须要实现工作方式的转变.为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及实现人权的保障,确保司法公正,有必要改变以往侦查办案过程中的“行政化色彩”,有效实现侦查机关工作方式的转换,进而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良序进程.
审判中心主义、侦查、侦查权、特征转化
D925.2(中国法律)
2019-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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