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19.15.046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性质的认定

引用
对于屏蔽广告这一行为的性质,在过去的司法判例中,法官以双方是否具备竞争关系为前提,进而通过一般条款和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适用,使屏蔽广告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但是一般条款适用条件中实际损害范围的不确定性与公认商业道德的模糊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其次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中的“干扰”一词主观色彩浓厚,使得案件裁量具有一定的偏向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后,强调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与经济秩序的稳定,因而在界定屏蔽广告行为性质时还要考量消费者的选择权利,以及该行为背后的实质权利与经济秩序的关联.

互联网、广告屏蔽、一般条款、不正当竞争

D922.294(中国法律)

2019-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93-94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9,(15)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