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15.046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性质的认定
对于屏蔽广告这一行为的性质,在过去的司法判例中,法官以双方是否具备竞争关系为前提,进而通过一般条款和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适用,使屏蔽广告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但是一般条款适用条件中实际损害范围的不确定性与公认商业道德的模糊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其次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中的“干扰”一词主观色彩浓厚,使得案件裁量具有一定的偏向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后,强调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与经济秩序的稳定,因而在界定屏蔽广告行为性质时还要考量消费者的选择权利,以及该行为背后的实质权利与经济秩序的关联.
互联网、广告屏蔽、一般条款、不正当竞争
D922.294(中国法律)
2019-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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