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14.117
药品犯罪刑事立法研究
我国药品犯罪刑事立法建立在假药、劣药二元化体系的基础之上,不仅在假药、劣药的认定上存在混乱,也造成了部分有罪行为的无罪化.《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刑罚从某种程度上蚕食了行政罚应有的空间.立法应实行假药一元化体制,在此基础上,以保护法益的立场进一步区分药品犯罪中的假药和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假药.
药品犯罪、假药、劣药、法益保护
D924.3(中国法律)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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