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19.14.095

环境权入宪的实证化

引用
我国环境权的宪法条款遵循特定的实证化方式,其实证化并非直接通过司法予以适用,而是仰仗部门立法来得以实现.国家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存在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包括增进环境质量、预防环境风险、整治环境问题和救济受损环境权益等四层次目标.基于双重面向和四层次目标,完善宪法环境权的部门法实施路径,以此实现宪法环境权的条款.

环境权入宪、实证化、部门立法

D921(中国法律)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8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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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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