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14.095
环境权入宪的实证化
我国环境权的宪法条款遵循特定的实证化方式,其实证化并非直接通过司法予以适用,而是仰仗部门立法来得以实现.国家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存在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包括增进环境质量、预防环境风险、整治环境问题和救济受损环境权益等四层次目标.基于双重面向和四层次目标,完善宪法环境权的部门法实施路径,以此实现宪法环境权的条款.
环境权入宪、实证化、部门立法
D921(中国法律)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85,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