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13.119
浅议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过以来,民法中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修改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巨大轰动,短期诉讼时效一律修改为普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在权利行使的最后六个月内中止的,其补足的时间一律为六个月、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适用普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这其中当以未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引起的反响最为强烈.这些制度的修改冲击着《民法通则》的原有规定,不断刷新着人们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解.与此同时,其通过不仅有助于解决法律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而且为中国民法典的出世作出了全局性的谋划.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等待着我们去不断的改进与完善,只有这样,它才能不断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从而发挥法律的更大作用.
诉讼时效、物权、法定期间
D925(中国法律)
2019-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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