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11.040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衔接问题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在2017年,此项制度正式修改列入《行政诉讼法》,并建立了"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以及其他具有违法监督管理职责的表现,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出具检察建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程序.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量的案例证明诉讼前置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期限规定不合理,提起诉讼的审查标准不明的情况出现.笔者针对该项问题,联系身边发生的案例,提出了应该类型化诉前程序与诉讼衔接的解决办法,并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对在诉讼中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的一些思考.
诉前程序、司法资源、分类
D925.3(中国法律)
2019-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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