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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4379.2019.10.086

双语法官在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的功能浅析

引用
我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司法机关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汉语和汉字,而在民族地区仍有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不能通晓汉语,他们在参与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存在着语言障碍.为此,国内立法赋予了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民族地区通晓汉语和民族语言的法官用"双语"开庭审理案件以及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服务.由此,本文主要探讨了双语法官在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的功能.

双语法官、纠纷解决、功能分析

D926;D921.8(中国法律)

2019-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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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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