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10.085
互联网竞争中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适用 ——兼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网络软件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愈加激烈,新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制定调解互联网纠纷之规定,司法实践中创立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这一原则对相关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互联网市场的良性竞争.2018年1月新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12条新增"互联网专条",为网络软件干扰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但该法能否调解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矛盾,学界采取观望态度,本文从"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适用着手,兼评"互联网专条"条款,并探索如何规制互联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互联网专条、反不正当竞争法
D922.294(中国法律)
2019-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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