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10.042
论我国股东直接诉讼之不足与完善 ——以司法实践为视角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存在适用范围不明、责任性质和形式不明的问题,大大降低了该法条的司法适用性.该处股东利益特指股东直接利益,是指除法律具体规定之外的权利指向的兜底性内容,董事高管侵犯股东直接利益应承担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公司为被告,但最终应实现公司对董事、高管的追责,是否要求股东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应视具体案件灵活处理.
股东利益、股东直接诉讼、商事侵权责任
D923.99(中国法律)
2019-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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