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19.09.130

关于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分析

引用
关于受贿罪这一典型犯罪,我国已经在法条中对罪名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但是对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条却并未作出详细规定,似乎这一问题是一法律真空,也引发了刑法学界对"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激烈讨论,并产生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但是,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来分析,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构成受贿罪是符合罪刑相适应这一原则的,立法者应该将这一行为构成受贿罪写入法条,做到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确保以后的司法实践在针对这一类问题时能做到审判公正,依法判案.

受贿罪、事前无约定、事后受财行为、罪刑相适应

D924.3(中国法律)

2019-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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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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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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