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19.09.095

简述数据财产权的客体

引用
数据作为现代生活重要的生产因素和资源,其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数据的财产化成为一个普遍存在且不能回避的问题.财产权是关于财产的权利,财产权是法学的范畴,而财产是经济学的范畴.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数据作为一种特定有用信息,天然不具有稀缺性,它不是一项财产,但为防止数据陷入"公地悲剧"之中,有必要给予数据的生产者、处理者一定的激励.本文认为通过立法,赋予特定数据的生产者、处理者数据权,即对数据的专属权或排他支配权,能够产生法定稀缺,从而使数据权成为财产并基于此形成数据财产权.

数据、财产、客体

D923(中国法律)

2019-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7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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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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