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09.02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研究
当前我国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采取的是磋商与公益诉讼并行的救济模式,而立法却没有对两者间的衔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加之赔偿磋商制度或民事或行政法律属性的模糊定位,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适用关系错乱,造成了磋商与公益诉讼的衔接困境.笔者认为,在路径选择上应该确立行政磋商的优先顺位,在此基础上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并配置以完备的制度安排,最终实现最优化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目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公益诉讼、衔接
D922.68(中国法律)
2019-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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