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07.002
破产管理人需要处理好的八大关系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破产案件中众多矛盾的汇集区和消化站,同时管理人需要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执行、监督等工作,如此复杂的宏观把控,就必然与各方厉害关系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除此,破产管理人不仅仅是破产程序的推动者,同样也是被监督的对象.如何处理好与破产受理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当地政府等主体的关系,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充分考验了管理人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在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术界尚有争议,是确定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还是由法院任命的职务行为,亦或是特殊的法人财团托管者,都有与破产实践不相符的地方.这就为管理人所代表的利益主体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协调各主体的关系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
D912.29(法学各部门)
2019-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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