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06.056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异议权简论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异议权的权利主体是罪犯;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内容是判决、裁定所载内容;期限是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到案后至被交付执行刑罚前.法律之所以赋予罪犯异议权,主要是因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本身对程序参与原则、控辩平等对抗原则等刑事诉讼原则的缺位.在异议权的理论与实务方面,异议权的效力、审查、审理等诸多问题亦应厘清.
刑事缺席审判、异议权、参与原则、审查
D925.2(中国法律)
2019-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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