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04.069
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
人类的发展与交往, 是从简单到复杂的演进过程.复杂的因素是多元的, 可能基于个体智力与体力的发展, 也可能基于人类活动的分工与合作, 在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欧洲中世纪时期及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前期, 以自然人、合伙或者有限人格的团体 (universitas) 作为交往、交易的主体已经能够应付日常生活、商业交往、财产流转的大部分场景.对一种有别于自然人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拟制"人"的需求, 则必然来源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 交易主体日趋复杂, 资金来源多样化的内生驱动.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法人分类
D923.1(中国法律)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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