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36.09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需有所区别分类实施——以处理某村村民投诉该村承包地确权程序和方法不合法事宜为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以前只是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备案登记确认制度,并未完全落实物权登记制度,不能很好地实现其物权属性,给农村土地流转带来不便.为了响应中央农村农业政策的号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农村土地的价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营运而生,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案例出发,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分类处理的合理合法性,以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实践中起到一些指导作用.
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2019-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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