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35.121
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286条确立了建设工程优先权,这一规定对解决工程欠款纠纷,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巨大作用.但该条不够精细,操作性不强,在实体和程序上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实践中也少有适用该条款成功获得赔偿的判例.因而应对《合同法》第286条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体、客体、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做出更明确地规定.
优先权、建设工程优先权、建设工程优先权实现
D923.6(中国法律)
2019-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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