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18.34.162

代持股中股东的法律地位

引用
在多数情况下,投资者是显名股东.但在现实中,常有投资者缴纳出资款后,将第三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形.股权代持就是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相互分离的法律现象.名义股东不是真正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纯粹股东;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但并未享有公司股东资格,同时公司外部很难获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代持关系.而股权代持现象却经常存在,《公司法》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存在代持股,就不能因为法律没有出现"隐名股东"的概括定义,就得出结论认为隐名股东不具有法律地位.

代持股、法律关系、隐名股东、名义股东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9-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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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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