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33.121
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研究
在21世纪初时,我国已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预计到本世纪30年代,中国老龄化将达到高峰,进而城镇养老成本、医疗负担将大幅提高,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也将会面临空前的挑战.但我国目前的体制尚未完善,尤其在被监护人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方面仍存在较多的漏洞,尽管在2017年颁布施行的《民法总则》中的第二十八条将被监护人中的精神病人修订为成年人扩大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体范围,但对于被监护人中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在界定老年人的"部分和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上同样也没有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上划分的明确方法,进而导致新修改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实行中会遇到民事行为能力分级不明监护方式混乱的状况,一些强制监护手段侵害了一些还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的所有的合法利益,而对于真正需要监护的老人却未能实施有效的帮助措施.
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能力
D923(中国法律)
2018-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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