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33.058
公司发行债券之律师尽职调查
自我国金融市场开放以后,公司发行债券就成为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不同于银行信贷,公司债券有着更高投资回报,但伴随而来的风险也成倍上升,因此,做好尽职调查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展现自身实力,更好的吸引外来资金流入,为公司扩大规模、新置项目、购入新材、研发设计提供可靠的事实与数据的支撑.律师对于公司发行债券的尽职调查,不仅要审查发债主体的实质性要件,尽职调查过程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性要求.律师参与尽职调查,应当尽到勤勉、谨慎、尽职、尽责的义务,真实而完整的将所需要审查、披露的信息、事实逐一调查、核实,并准确的反应出来.成功的尽职调查,可以促成交易、保证交易的持久性与安全性、让企业和投资者寻求到坚实的依托.
公司、债券发行、律师、尽职调查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8-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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