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32.106
第三人在校园区域被侵权时校方责任的认定——(2017)15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解析
当下校园特别是大学校园不仅针对学校师生开放,很多情况下也会针对第三人进行开放,若第三人权利在校园区域内受到损害,被侵权人往往会要求学校进行赔偿,那么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应该进行赔偿,进行赔偿又应该适用什么原则值得探讨.我们从(2017)川15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周某某诉四川某某幼儿园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探讨.认为此类事件与校园侵权有相似之处,但是第三人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师生与学校的关系,第三人在校园区域被侵权时校方责任的认定可以参照校园侵权案件的处理原则,不过归责标准应低于校园侵权案件.
校园区域侵权、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推定
D923(中国法律)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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