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31.088
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应针对具体执行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总是有当事人存在误区,只要是对执行中的任何行为有异议,即立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中的行为有多种,可以分为宏观上的整个执行行为,即整个执行程序;具体的某项执行行为,并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作出相关执行行为裁定;以及并非程序中的行为,如执行法官的口头告知,并没有作出书面裁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行为",应为具体的某项执行行为,且该执行行为应当为法院以书面形式作出.
执行异议、具体执行行为、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D925.1(中国法律)
2018-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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