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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4379.2018.30.051

浅析破产程序中不动产租赁合同处置

引用
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名下工业房地产常为债务人核心资产,对工业房地产的变价、处置关系到破产程序是否能顺利推进以及管理人履职行为能否得到含担保权人在内的广大债权人的认可.在进入到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又常因租赁收入、抵偿债务等原因将闲置工业房产租赁给第三人,此时,管理人应如何解决租赁权与资产变价处置的矛盾?本文中笔者从自身承办的多起破产案件处置经验,分析破产管理人应如何妥善处置实务中形态各异的不动产租赁合同.

破产法第18条、不动产租赁合同、带租拍卖

D922.291.92;D923.6(中国法律)

2018-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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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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