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30.048
浅析破产程序中涉财产担保行为的撤销
财产担保的设定是当前市场及法治环境下债权人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降低交易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正常情形下担保权的设立无疑对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无可比拟的作用,但是当企业破产原因出现时,此时无论是对债务人、债权人,抑或是其他利害关系人,财产担保的设立必将会导致利益他方权益受损.此时,破产管理人是否需要通过行使撤销权诉讼以撤销债务人财产涉财产担保属性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实务中部分管理人为规避责任或他因考量一味行使撤销权诉讼的情况多有发生.本文立足于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各类涉债务人财产担保行为是否需要撤销这一问题并针对实务中的实务情形进行逐一分析.
担保物、担保物权、破产撤销权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8-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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