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29.009
电子数据相关问题研究
为应对由使用电子产品而导致的日益严重的互联网犯罪,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一起规定为一类证据.区别于传统证据,电子数据在证据资格、收集和保全及审查判断都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既涵盖在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客观数据,又包括字符、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电子数据证据的核心问题在于其可采性及证明力.司法实践中,既要注重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更要注意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
电子数据、可采性、证明力、收集与审查判断
D925.1(中国法律)
2018-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