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27.101
人工智能创作物可著作权性分析
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能仅从传统著作权法认定作品的标准来认定与分析,更不能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就否定其创作物的著作权性.应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客观的情况综合考量,以期构建适应人工智能创作物新的著作权法法律制度,激励创作积极性,促进创作行业蓬勃发展.
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著作权定性
D923.41(中国法律)
2018-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