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23.013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探微
"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既不应界定为债权,也不应界定为"权利用益物权",而应界定为以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赋予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以物权性质,通过三权间的相互对抗、制衡达到权利平衡的状态,以期"三权分置"机制能够良性运转.
三权分置、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D922.32(中国法律)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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