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17.027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以"中静案"为视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之而来的公司诉讼也不断增多,尤其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争议案件.公司制是现代企业主要的典型组织形式,我国目前对这一制度的规范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研究这一问题对理论和实践都具有借鉴意义.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保护与股权转让自由性的保护时常发生冲突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我国《公司法》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角度出发,规定了某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该法律规定在处理股权交易纠纷时也颇受争议.在"中静案"中被告上海某电力公司和某水利电力物资公司试图规避股东原告的优先购买权,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丧失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认为丧失优先购买权的学者认为中静公司未到产权交易所参与交易未积极行使优先购买权,一味强调保护股东的优先权,损害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及公平原则.支持中静公司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学者坚持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赋权,我国《公司法》仅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在本案中,中静公司并未丧失优先购买权,对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探究其背后的法理对于今后指导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股权转让
F832.51(金融、银行)
2018-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2-6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