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16.038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量刑中的思考
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再犯可能性,刑罚特殊预防目的就是通过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而实现的.刑罚的轻重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法官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报应刑,预防刑则只能在其下考量.除了法定的预防刑情节外,还要考虑非类型化的情节,但并不是所有能反映人身危险性的情节都应纳入裁量范围之内.
人身危险性、刑罚目的、刑罚个别化、人身危险性的裁量
D914(法学各部门)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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