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16.003
浅析我国破产法上破产原因之规定
对破产原因的深入研究是促进正确的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与旧破产法以及国外相关规定相对比,我国现行破产法都体现了其一定的优势性.但是在法条的设计上和司法实践上,其仍然带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以双重性的标准对破产原因进行规定,改变了旧破产法用导致破产的经济原因作为破产原因构成要件的规定,但是双重标准在立法上又有其弊端,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在认定上的难度、明显不能清偿与不能清偿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导致了司法运用中的混乱情况,这些都是目前破产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破产法、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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