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14.048
行政和解制度初探
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是解决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行政诉讼双方主体一方为"官",一方为"民",双方实力悬殊,行政诉讼往往不能解决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多数行政相对人选择了撤诉结案,其中一部分属非正常撤诉,并未解决实际问题.本文中,笔者试图以利于执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为出发点,设想行政和解制度的细节规定,进一步探讨我国行政和解制度,以期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行政诉讼撤诉、行政和解
D922.1(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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