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18.13.006

试论董监高的离任义务

引用
我国当前在《公司法》中对于规制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手段规定实属稀少,在现实案例中,董监高在从原任职公司离任以后,利用自身长期累积的工作经验、资源优势侵害原公司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在查阅了案例与部分资料后,对于董监高的离任义务之法律定性、立法制约等提出了见解,以期促进对董监高约束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大致方向为:在《公司法》中规定董监高在其离任后均应承担一定义务,并对这些义务进行具体化、类型化.同时鼓励公司以契约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列举董事的离任义务,赋予公司、董事自主约定的权利.

董监高、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离任

F832.51(金融、银行)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7-19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8,(13)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