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12.001
我国宪法监督的完善路径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但是现有的监督制度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应建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赋予其立法监督、宪法诉讼、宪法解释的职能.立法监督采用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的监督方式,事前监督采取主动审查与特定机关提请审查,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后监督采用合宪性审查优先移送程序.宪法诉讼由公民依特定程序提起.宪法解释采用由宪法委员会主动解释和被动解释相结合的解释方式.
宪法监督、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宪法诉讼
D921(中国法律)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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