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11.093
简论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适用条件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争者经过协商,达成的能够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的行为,或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国外立法或学术研究中,一般称为"卡特尔"(Cartel).在各国反垄断法的实践中,垄断协议对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不言自明,成为反垄断执法机关查处的重要对象.而垄断协议因其高度的隐秘性,使得传统的调查取证方式往往难以奏效,执法机关也无所适从.于是,宽大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一个挑战传统、积极应对经济变化的新制度,它也是对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新考验.在目前中国立法技术不成熟、反垄断实践刚刚开始、反垄断执法机关经验欠缺的情况,如何让宽大制度来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还需要跨过很多道坎.
反垄断法、宽大制度
D922.294(中国法律)
2018-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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