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11.005
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资格范围问题
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职责,更需要公众的参与,而要切实的让公众参与进来,前提条件就是需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针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定了相关法律,近年来已经有了显著的发展,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制度也已逐步形成,但还是存在不少缺陷.本文以国内外环境信息公开主体的立法实践作为视角,深入分析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资格问题,并阐述了相关建议.
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环境信息
D922.68(中国法律)
2018-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6-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