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09.024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尽管我国早在2001年就制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在这么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却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在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严和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范围窄,精神损害赔偿政策不明确和对过错的举证难度大这几个方面,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不能被充分的发挥出来.在此背景下文章又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即要从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和改进举证责任制度,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和制定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几方面着手加强改进,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为推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实现对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以及离婚自由的保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精神损害赔偿
D923.9(中国法律)
2018-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2-6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