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07.032
浅论我国缺陷药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之完善
药品是临床疾病治疗中使用的一种特殊化学物品,这种产品的使用主要是为了达到疾病治愈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上对于缺陷药品概念的引入和管理不够完善,致使缺陷药品在立法管理和责任管理中存在较大的空白,包括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四十八、四十九条只规定了假药和劣药品,没有对于其上位概念缺陷药品进行区分,同样在《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只是安全隐患的概念进行阐述,也没有提到缺陷药品的概念.因此我国对于缺陷药品的损害预防极救济制度需要相关理论的填充和完善,本篇文章在此基础上,主要对缺陷药品的损害预防及救济制度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与分析.
缺陷药品、损害、救济制度、监督、信息不对称
D923(中国法律)
2018-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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