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07.029
论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依据
原因自由行为一词由来已久,意指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从而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后果的情形.譬如酒后伤人.关于其是否具有可罚性,在学界已无争议.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为其可罚性寻找合理的依据.责任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责任主义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必须存在责任才能对其进行非难,也称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可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其责任能力存在减损的情形,甚至是完全丧失,那么这就与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产生了一定的抵触,使其可罚性的依据成文了刑法学界的难题.本文试图从刑法的目的,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进行一定的探讨,来论证例外说相较于其他学说的优越性,并对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主流观点进行介绍与个人评析.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责任主义
D914(法学各部门)
2018-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6-6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