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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4379.2018.05.088

我国股东知情权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研究

引用
通常来说,公司制的情况下,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这种现实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应规则,也就是赋予股东权利,要求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提供经营信息,股东对于公司的相关信息,就无从得知.能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就是获取公司运营过程中充分的信息.本文主要列举几种情形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条款进行阐述,以对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参考性意见.

公司经营、股东知情权、原告主体资格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8-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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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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