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03.077
日本明治初期的破产抵债制度
在明治维新后的近代法典的编纂开始时期,多次出现为了解决法律问题而不得已作为暂时的措施而修正运用幕府法的事例.作为江户幕府的强制执行程序的破产抵债制度,在明治初年作为民事诉讼手续中强有效的一环,在具体的修正的过程中其法律内容及具体的适用都经过了精细地考究.首先,明治政府最初关于破产的立法是"华·士族·平民破产抵债规定".其次,"破产抵债提示案"也予以公布,在华族与士族所认可的"切金制度"所被废止.再次,"僧侣破产抵债规定"也随之公布.并且制定"借·贷·保证者金物偿还规定".最后,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的问题采取平等主义.
明治初期、民事诉讼、破产抵债
K313(东亚)
2018-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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