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18.03.029

《侵权责任法》下教育机构责任的界定

引用
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其内容的完善性以及科学性已经引起了国家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分成三类,即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并对这三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进行了一系列规范.随着一些社会案例的发生,《侵权责任法》对教育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强调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提供的保护是一种职责.本文以2014年12月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幼儿园的案件为例,对《侵权责任法》下教育机构责任界定的相关内容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希望能站在法律的角度,针对这起案件给出一个科学就合理的解释,从而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侵权责任法、教育机构、责任界定

D925.2(中国法律)

2018-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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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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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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