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01.157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追偿权的顺序问题
在我国的混合担保的债权中,如果既存在人的担保又存在物的担保,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约定实现债权.在社会生活中,一定会存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此时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物品作为担保债权的物,债权人应当先就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1].而此时如果有第三人愿意为债务人承担债权或者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第三人以提供的担保物来实现抵押权,而第三人的追偿权的追偿顺序,我国法律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担保物权、追偿权
D923.2(中国法律)
2018-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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